快遞泄露個人信息嚴重 委員建議納入電子商務法范圍
12月25日上午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,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,加大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,還有的建議將快遞物流納入消費者信息保護主體。
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,草案專設一節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要建立制度提升信息手段,防止信息泄漏、丟失、毀損,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,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、丟失和毀損時,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,及時告知用戶,并向有關部門報告。
在審議時,韓曉武委員指出,近些年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屢屢發生,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網上明碼標價,公開叫賣公民個人信息。一些商家利用這些信息發布廣告,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信息來實施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,性質極其惡劣,后果十分嚴重。
大量司法案例表明,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部門,特別是企業是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重災區。問題雖然出現在一些單位的少數工作人員身上,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,在于這些單位放松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管理。”韓曉武建議,立法應該堅持問題導向,應該針對當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,特別是公民信息安全問題作出完善的規定,以健全網絡安全管理機制、監督和審計機制,通過立法編織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網。
韓曉武還表示,草案很重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,用一節專門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作出規定,但總體看,在監管和制約機制上應進一步完善,在可操作性上還應該進一步加強,特別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,在公民據以維權、起訴、索賠等方面的制度設計上,應該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,建議進一步研究。
吳曉靈委員建議,將物流納入保護信息主體。她說,草案第四十六條對電子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信息保護提出很多要求,但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只包括電商和賣家,不包括物流。“但個人信息泄露時,物流泄露信息也很厲害,所以是不是也把物流包含在電子信息數據的保護中?”
在法律責任部分,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規定,未履行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,草案規定,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情節或者并處警告、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況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,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不過馬志武委員指出,應加大對損害消費者信息處罰力度,建議情節嚴重的,處以十萬以上的罰款,上不封頂。“到底應該多少,根據情節來決定,觸犯刑法的,根據刑法承擔法律責任。”